可燃气体检测仪 固定式检测探头(三种)
主机
即报警控制器,也称为主机,联接探头,给探头供电,显示数值,当数值超过预设的报警值时发出声光报警,并能联动设备。最常用的主机是分线制的,有单通道,双通道,最多16通道,超过16个检测点,要用总线主机。
常见的典型应用是,一台主机接一个或多个可燃气体探头,探头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按规定,每隔小于7.5米范围内安装一个探头。
三种联接形式:分线制,总线制,无线传输
分线
八个探头以下(最多16个探头),通常情况用分线制方式。即每个探头都单独有线缆与主机相连,一般用三芯线,适用检测点不多的情况;
总线
所有的探头,都用一根线缆串接到主机上,一般用四芯线,两根供电,两根通信,适用于超过8个或16个检测点的情况,另外也用于检测点与主机较远、较分散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两个以上探头就有必要选择总线方式,这样节约线缆和布线施工的成本。
无线
无线传输,不用布线,现场取电或用电池供电。在不方便布线时使用,探头数量,或多或少都可以,实测数量可接32个以上,可以替代分线或总线方式,稳定性和可靠性与现场工况复杂程度有关。
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
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可充电电池供电,液晶显示,声、光、振动报警。
典型应用
一、 一台单通道主机,接一个可燃气体探头。
二、一台多通道报警控制主机,接多个可燃气体探头或其它气体探头,探头可以配开关量输出,直接联动外部设备,主机也可以同时联接外部设备。
ATTM20数显探头
Attm20探头技术参数
检测原理
|
催化燃烧(特殊情况可选择红外或半导体原理)
|
检测气体
|
环境空气中可燃气体
|
检测范围
|
0-100LEL
|
检测精度
|
±5% F.S
|
分辨率
|
1%LEL
|
功耗
|
0.9W
|
输出信号
|
默认4-20mA输出,可选485总线和开关量输出
|
连接电缆
|
默认三芯电缆(总线或带开关量输出时为四芯)
|
工作温度
|
-10~50℃
|
环境湿度
|
10%-95%RH(非冷凝)
|
零 漂 移
|
<0.5%F.S./月
|
反应时间
|
<60s
|
防爆等级
|
Exd II CT6
|
防护等级
|
IP66
|
工作电源
|
12-24V DC
|
尺 寸
|
壳体直径105mm
|
重 量
|
950g
|
传感器寿命
|
空气中3年以上
|
品 牌
|
安泰吉华
|
备注:探头需要联接到本公司的报警控制主机上使用,也可以联接到其它二次仪表、PLC或工控电脑上使用。
检测原理选择:催化燃烧,红外,半导体,电化学
可燃气体探头通常选用催化燃烧原理的传感器,这种传感器能检测几乎所有与氧气反应易燃易爆的气体,包括烷烃类气体和有机蒸气,因此,通常大多数情况下,选用催化燃烧原理传感器,安泰吉华的Attm10/20型可燃气体探头都是催化燃烧原理,但有下面几种情况需要注意:
1、当使用场所空气中可能含有硫、磷、硅、铅、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会使催化燃烧元件中毒,即失去灵敏度,此时可选抗中毒的催化燃烧原理探头,订购时要特殊说明,或选用红外原理的探头;
2、在缺氧或高腐蚀的场所,应选用红外原理的可燃气体探头;
3、氢气的检测,以防爆为检测目的时,可选用催化燃烧原理的探头;以防止微量泄漏为检测目的时,选用电化学原理的探头,检测范围0-2000ppm,不能选红外原理探头;
4、乙炔容易使催化燃烧元件中毒,可选半导体原理的探头。
催化燃烧原理探头和半导体原理的探头价格较低,使用寿命3-5年;电化学原理和红外原理探头价格较高,红外原理探头使用寿命5年以上,电化学原理探头的使用寿命两年左右。
可检测气体的列表,在后面附录:《常见可燃气体及爆炸限》
报警控制主机简介
报警控制主机与探头配套使用,给探头供电,接收探头信号,显示测量值,当测量值达到设定的报警值时,主机发出声、光报警,同时输出控制信号(开关量输出),自动启动事先连接的控制设备,以保障安全。
l 从单通道至16通道 ,可接1-16个探头;总线主机可接最多128个总线探头;
l 声光报警,三个公共继电器输出,对应一级报警,二级报警,故障报警;
l 总线主机可选每通道单独的报警输出,单独设置报警点;
l 工作电压:220V AC
l 输入信号:4-20 mA,数字信号(总线或无线主机)
l 控制输出:无源开关量输出(220VAC,2A),485;
l 温度范围:-20~70℃
l 湿度范围:10~90% RH(非凝结)
l 精 度:0.2%F.s
l 安装方式:壁挂式安装
l 重 量:约2 kg(单/双通道)
几个常见问题
探头的安装位置如何确定,应该装多少个?
室内7.5米范围装一个可燃气体探头,安装在最容易检测到气体泄漏的地方,具体要求参考GB50493-200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报警点设置多少?
按上面标准,一级报警设置小于等于25%LEL,二级报警设置小于等于50%LEL。
如何维护,如何校准检定?
按有关国家标准、计量规程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程的要求做维护和定期校准工作,我公司一年内免费为客户标定一次,但拆装工作和快递费用由客户负责。
可以按需定制吗?
我们可以按客户的具体要求定制产品,可以提供OEM代工,货期和供货标准等双方商定。
合作方式有多种,如:
一.按客户需要开发新产品;
二.按客户提供外壳组装生产,贴牌加工;
三.客户订购产品模块或完整机芯后自已组装;
各类气体检测产品,工控产品等,都可以合作洽谈。
附录:常见可燃性气体爆炸限
序号
|
名称
|
化学式
|
在空气中爆炸限
(体积分数)/%
|
序号
|
名称
|
化学式
|
在空气中爆炸限
(体积分数)/%
|
下限
|
上限
|
下限
|
上限
|
1
|
|
C2H6
|
3.0
|
15.5
|
63
|
乙氧基乙醇
|
C2H5OCH2CH2OH
|
1.8
|
15.7
|
2
|
乙醇
|
C2H5OH
|
3.4
|
19
|
64
|
乙酸乙酯
|
CH3COOC2H5
|
2.1
|
11.5
|
3
|
乙烯
|
C2H4
|
2.8
|
32
|
65
|
丙烯酸乙酯
|
CH2CHCO2C2H5
|
1. 7
|
13
|
4
|
氢
|
H2
|
4.0
|
75
|
66
|
苯
|
C6H5C2H5
|
1.0
|
7.8
|
5
|
甲烷
|
CH4
|
5.0
|
15
|
67
|
环
|
CH2CH2O
|
2.6
|
100
|
6
|
甲醇
|
CH3OH
|
5.5
|
44
|
68
|
乙硫醇
|
C2H6S
|
2.8
|
18
|
7
|
乙炔
|
C2H2
|
2.5
|
100
|
69
|
乙基醚
|
C2H5OCH3
|
2.0
|
10.1
|
8
|
丙醇
|
C3H7OH
|
2.5
|
13.5
|
70
|
乙基酮
|
C2H5COCH3
|
1.8
|
11.5
|
9
|
丙烷
|
C3H8
|
2.2
|
9.5
|
71
|
乙胺
|
C2H7N
|
3.5
|
14.0
|
10
|
丙烯
|
C3H6
|
2.4
|
10.3
|
72
|
轻油
|
|
0.9
|
6
|
11
|
甲苯
|
C6H5CH3
|
1.2
|
7
|
73
|
煤油
|
|
0.7
|
5
|
12
|
二甲苯
|
C6H4(CH3)2
|
1.0
|
7.6
|
74
|
松节油
|
|
1.8
|
|
13
|
二氯
|
C2H4Cl2
|
5.6
|
16
|
75
|
硝基苯
|
C6H5NO2
|
1.8
|
|
14
|
二氯乙烯
|
C2H2Cl2
|
6.5
|
15
|
76
|
硝烷
|
CH3NO2
|
7.1
|
63
|
15
|
二氯丙烷
|
C2H6Cl2
|
3.4
|
14.5
|
77
|
苯酚
|
C6H5OH
|
1.3
|
9.5
|
16
|
|
C2H5OC2H5
|
1.7
|
36
|
78
|
苯乙烯
|
C6H5CHCH2
|
1.1
|
8.0
|
17
|
二甲醚
|
CH3OCH3
|
3.0
|
27.0
|
79
|
乙苯
|
C6H5C2H5
|
1.0
|
78
|
18
|
乙醛
|
CH3COH
|
4.0
|
57
|
80
|
甲酸乙酯
|
HCOOC2H5
|
2.7
|
16.5
|
19
|
乙酸
|
CH3COOH
|
4.0
|
17
|
81
|
对二恶烷
|
C4H8O2
|
2.0
|
22
|
20
|
丙酮
|
CH3COCH3
|
2.3
|
13
|
82
|
异丁烷
|
i-C4H10
|
1.8
|
8.4
|
21
|
乙酰丙酮
|
(CH3CO)2CH2
|
1.7
|
|
83
|
萘
|
C10H8
|
1.9
|
5.9
|
22
|
乙酰氯
|
CH3COCl
|
5.0
|
19
|
84
|
壬烷
|
CH3(CH2)7CH3
|
0.7
|
5.6
|
23
|
丙烯氰
|
CH2CHCN
|
2.8
|
28
|
85
|
壬醇
|
CH3(CH2)7CH2OH
|
0.8
|
6.1
|
24
|
烯丙基氯
|
CH2CHCH2Cl
|
3.2
|
11.2
|
86
|
仲醛
|
(C2H4O)3
|
1.3
|
|
25
|
乙炔
|
CH2CCH
|
1.7
|
|
87
|
戊烷
|
C5H12
|
1.1
|
8.0
|
26
|
乙酸戊酯
|
CH3CO2C5H11
|
1.0
|
7.5
|
88
|
戊醇
|
C5H11OH
|
1.2
|
10.5
|
27
|
苯胺
|
C6H5NH2
|
1.2
|
11
|
89
|
|
C3H7NH2
|
2.0
|
10.4
|
28
|
苯
|
C6H6
|
1.2
|
8
|
90
|
丙基酮
|
C3H7COCH3
|
1.5
|
8.2
|
29
|
苯甲酸
|
C6H5CHO
|
1.4
|
|
9l
|
吡啶
|
C5H5N
|
1.7
|
12.0
|
30
|
苄基氯
|
C6H5CH2Cl
|
1.1
|
|
92
|
四氢呋喃
|
C4H8O
|
2.0
|
12.4
|
31
|
漠丁烷
|
C3H7CH2Br
|
2.5
|
|
93
|
四清糠醛
|
C4H7OCH2OH
|
1.5
|
9.7
|
32
|
漠
|
CH3CH2Br
|
6.7
|
11.3
|
94
|
|
(C2H5)3N
|
1.2
|
8
|
33
|
丁二烯
|
CH2CHCHCH2
|
2.0
|
11.5
|
95
|
三甲胺
|
(CH3)3N
|
2.0
|
11.6
|
34
|
丁烷
|
C4H10
|
1.9
|
8.5
|
96
|
三氧杂环己烷
|
(CH2O)3
|
3.0
|
29
|
35
|
丁醇
|
C4H9OH
|
1.8
|
11.3
|
97
|
己烷
|
C6H14
|
1.2
|
7.4
|
36
|
丁烯
|
C4H8
|
1.6
|
9.3
|
98
|
己醇
|
C6H13OH
|
1.2
|
|
37
|
丁醛
|
C3H3CHO
|
1.4
|
12.5
|
99
|
庚烷
|
CH3(CH2)3CH3
|
1.1
|
6.7
|
38
|
丁酸丁酯
|
C3H3COOC4H9
|
1.2
|
8.0
|
100
|
甲氧乙醇
|
CH3OC2H4OH
|
2.5
|
14
|
39
|
丁基酮
|
C4H9COCH3
|
1.2
|
8
|
101
|
乙酸甲酯
|
CH3CO2CH3
|
3.1
|
16
|
40
|
二硫化碳
|
CS2
|
1.0
|
60
|
102
|
丙烯酸甲酯
|
CH3CHCO2CH3
|
2.4
|
25
|
41
|
氯苯
|
C6H5Cl
|
1.3
|
11
|
103
|
甲胺
|
CH3NH2
|
4.9
|
20.7
|
42
|
氯丁烷
|
C3H7CH2Cl
|
l .8
|
10.1
|
104
|
环
|
CH3C6H11
|
1.15
|
6.7
|
43
|
氯
|
CH3CH2Cl
|
3.8
|
15.4
|
105
|
甲酸甲酯
|
HCO2CH3
|
5
|
23
|
44
|
氯乙烯
|
CH2CHCl
|
3.8
|
31
|
106
|
乙腈
|
C2H3N
|
4.4
|
16.0
|
45
|
氯代甲烷
|
CH3Cl
|
8.1
|
17.4
|
107
|
乙酸
|
C2H6O3
|
2.9
|
10.3
|
46
|
2-氯丙烷
|
CH3CHClCH3
|
2.6
|
11.1
|
108
|
(正)葵烷
|
C10H22
|
0.8
|
5.4
|
47
|
甲(苯)酚
|
C6H5OH
|
1.1
|
|
109
|
丙醛
|
C3H6O
|
2.9
|
17
|
48
|
环丁烷
|
CH2CH2CH2CH2
|
1.8
|
|
110
|
|
C3H4O
|
2.8
|
31
|
49
|
环己烷
|
CH2(CH2)4CH2
|
1.2
|
8.3
|
111
|
甲醚
|
C2H6O
|
3.4
|
18
|
50
|
环己醇
|
CH2(CH2)3CHOHCH2
|
1.2
|
|
112
|
甲硫醇
|
CH4S
|
3.9
|
21.8
|
51
|
环已酮
|
CH2(CH2)3COCH3
|
1.3
|
9.4
|
113
|
亚枫
|
C2H6O2
|
2.6
|
28.5
|
52
|
环丙烷
|
CH2CH2CH2
|
2.4
|
10.4
|
114
|
异丙醇
|
C3H8O
|
2.3
|
12.7
|
53
|
萘烷
|
C10H18
|
0.7
|
4.9
|
115
|
异丁醇
|
C4H10O
|
1.7
|
10.9
|
54
|
环己烯
|
CH2(CH2)2CHCHCH3
|
1.2
|
|
116
|
异丙醚
|
C4H14O
|
1.4
|
21
|
55
|
双丙酮醇
|
(CH3)2COHCH2COCH3
|
1.8
|
6.9
|
117
|
|
C3H9N
|
2.0
|
10.4
|
56
|
二丁醚
|
C4H9OC4H9
|
0.9
|
8.5
|
118
|
(正)辛烷
|
C8H18
|
1.0
|
4.66
|
57
|
二氯(代)苯
|
C6H4Cl2
|
2.2
|
9.2
|
119
|
肼
|
N2H4
|
4.7
|
100
|
58
|
二乙基氨
|
(C2H5)2NH
|
1.7
|
10.1
|
120
|
硫化羰
|
COS
|
12
|
29
|
59
|
|
(CH3)2NH
|
2.8
|
14.4
|
121
|
氯丙烷
|
C3H7Cl
|
2.6
|
11.1
|
60
|
二甲苯胺
|
(CH3)2C6H3NH2
|
1.2
|
7
|
122
|
3-氯丙烯
|
C3H5Cl
|
3.3
|
11.1
|
61
|
二氧杂环己烷
|
(CH2)2O2
|
1.9
|
22.5
|
123
|
溴甲烷
|
CH3Br
|
10
|
16
|
62
|
环氧丙烷
|
OCH2CH2CH2
|
1.9
|
37
|
|
|
|
|
|
伊春燃气报警器厂家告诉你几个操作规范_气体报警器,燃气报警器,毒气报警器,气体报警器厂家,燃气报警器厂家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的公告
1 总则
1. 0. 1 为规范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防止和减少由于燃气泄漏和不完全燃烧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制定本规程。
1. 0. 2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
1. 0. 3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应由具有燃气工程设计资质和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1. 0. 4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燃气报警控制系统 gas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由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紧急切断装置、排气装置等组成的安全系统。分为集中和独立两种。
2.0.2 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 centralized gas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由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紧急切断阀、排气装置、手动报警触发装置等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
2.0.3 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 separate gas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由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紧急切断阀等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
2.0.4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spot combustible gas detector
当被测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共同使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2.0.5 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separate combustible gas detector
当被测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输出控制信号。且不与报警控制装置连接使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2.0.6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combustible gas alarm control unit
接收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手动报警触发装置信号.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并予以保持的控制装置。
2.0.7 紧急切断阀 emergency shut-off valve
当接收到控制信号时,能自动切断燃气气源,并能手动复位的阀门(含内置于燃气表内的切断阀)。
2.0.8 释放源 release source
可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棍合气体的所在位置或地点。
2.0.9 不完全燃烧探测器 incomplete combustion gas detector
探测由于燃气不完全燃烧而产生的一氧化碳的探测揣。
2.0.10 复合探测器 compound gas detector
在一个探测器里能同时探测可燃气体、燃气不完全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的探测器。
3 设计
3.1 一般规定
3. 1. 1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中采用的相关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且取得国家相应许可或认可。
3. 1.2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应根据燃气种类和用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应选择探测甲烷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
2 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应选择探测液化石油气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3 在使用人工煤气的场所,宜选择探测一氧化碳的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
4 为探测因不完全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应选用探测一氧化碳的不完全燃烧探测器。
3.1.3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中的相关设备的使用寿命应符合表3.1. 3的规定。
表3.1. 3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中的相关设备的使用寿命 (年)
设备
|
使用场所
|
居住建筑
|
商业和工业企业
|
可燃气体探测器
|
5
|
3
|
不完全燃烧探测器
|
5
|
3
|
复合探测器
|
5
|
3
|
紧急切断阀
|
10
|
10
|
注:表中的使用寿命指自验收之日起。
3.1.4 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的设置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的有关规定。
3. 1.5 在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探测器、紧急切断阀及配套设备应选用防爆型产品。
3. 1.6 设置集中报警控制系统的场所,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守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
3. 2 居住建筑
3.2.1 居住建筑各单元中分别设置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可选择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当居住建筑中有多个设置单元并且需要集中控制时,可选择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
3.2.2 当设有采暖/热水两用炉或燃气快速热水器的居住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需设置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应选用防爆型探测器,以及紧急切断阀和排气装置。并且紧急切断阀和排气装置应与探测器连锁。
3.2.3 当既有居住建筑使用燃气的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时,应在使用燃气的同时启动排气装置。
3.2.4 当居住建筑内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位置距灶具及排风口的水平距离均应大于0.5m;
2 使用液化石油气等相对密度大于1的燃气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距地面不高于0.3m的墙上,
3 使用天然气、人工煤气等相对密度小于1的燃气的场所,或选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顶棚或距顶棚小于0.3m的墙上。
3.2.5 居住建筑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应与紧急切断阀连锁。
3.3 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
3.3.1 在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设置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可选择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对面积小于80㎡的场所,也可选择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
3.3.2 在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的房间内,当任意两点间的水平距离小于8m时。可设1个探测器并应符合表3.3.2-1的规定;否则可设置两个或多个可燃气体气体探测器并应符合表3.3.2-2的规定。
表3.3.2-1 单个探测器的设置(m)
燃气种类或相对密度
|
探测器与释放源中心水平距离L1
|
探测器与地面距离H
|
探测器与顶棚距离D
|
探测器与通气口及门窗距离L2
|
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1的燃气
|
1≤L1≤4
|
H≤0.3
|
—
|
0.5≤L2
|
天然气或相对密度小于1的燃气
|
1≤L1≤8
|
—
|
D≤0.3
|
0.5≤L2
|
一氧化碳
|
1≤L1≤8
|
—
|
D≤0.3
|
0.5≤L2
|
表3.3.2-2 多个探测器设置(m)
燃气种类或相对密度
|
探测器与释放源中心水平距离L1
|
两探测器间距离F
|
探测器与地面距离H
|
探测器与顶棚距离D
|
探测器与通气口及门窗距离L2
|
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1的燃气
|
1≤L1≤3
|
F≤6
|
H≤0.3
|
—
|
0.5≤L2
|
天然气或相对密度小于1的燃气
|
1≤L1≤7.5
|
F≤15
|
—
|
D≤0.3
|
0.5≤L2
|
一氧化碳
|
1≤L1≤7.5
|
F≤15
|
—
|
D≤0.3
|
0.5≤L2
|
3.3.3 当气源为相对密度小于1的燃气且释放源距顶棚垂直距离超过4m时,应设置集气罩或分层设置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集气罩时,集气罩宜设于释放源上方4m处,集气罩面积不得小于lm,裙边高度不得小于0.1m,且探测器应设于集气罩内;
2 当不设置集气罩时,应分两层设置探测器,最上层探测器距顶棚垂直距离宜小于0.3m;最下层探测器应设于释放源上方,且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m。
3.3.4 当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场所为长方形状且其横截面积小于4㎡时,相邻探测器安装间距不应大于20m。
3.3.5 当使用燃烧器具的场所面积小于全部面积的1/3时,可在燃烧器具周围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的设置位置距释放源不得小于lm且不得大于3m;
2 相邻两探测器距离应符合表3.3.2-2的规定,
3 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应对释放源形成环形保护。
3.3.6 在储配站、门站等露天、半露天场所,探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探测器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其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应大于5m。
3.3.7 当燃气输配设施位于密闭或半密闭厂房内时,应每隔15m设置一个探测器,且探测器距任一释放源的距离不应大于4m。
3.3.8 紧急切断阀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报警器连锁的紧急切断阀的安装位置宜设置在分户计量表前;
2 当用户安装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报警器控制的紧急切断阀自动控制的启动条件应为切断阀安装燃气管道的供气范围内有2个以上探测器同时报警,切断阀为自动控制时人工方式仍应有效。
3.3.9 液化石油气储瓶间应设置防爆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并应与防爆型排风装置连锁。防爆型排风装置还应具备手动启动功能。
3.3.10 露天设置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采取防晒和防雨淋措施。
3.3.11 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应在被保护区域内设置一个或多个声光警报装置。
3.3.12 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应在被保护区域内设置一个或多个手动触发报警装置。
3.3.13 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中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连接紧急切断阀的导线长度不应大于20m。
4 安装
4.1 一般规定
4.1.1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安装,应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或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4.1.2 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安装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本规程附录A填写有关记录。
4.1.3 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2 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应齐全,并应能保证正常安装;
3 安装现场使用的水、电、气及设备材料的堆放场所应能满足正常安装要求。
4.1.4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施工安装现场的设备、材料及配件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文件,并应核实其有效性;其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进口设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资质;产品质量应符合我国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不得低于合同规定的要求。
4.1.5 在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安装、检验、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4. 1.6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交接双方应共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 系统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规定进行调试;
4 系统调试完成后,安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安装过程质量检查应由安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完成;
6 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B填写。
4.1.7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规程附录C填写。
4.1.8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结束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2 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安装
4.2.1 当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位置距离地面小于0.3m时,其上方不得安装洗涤水槽、洗碗机等用水设施,正前方不得有遮挡物。
4.2.2 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应安装牢固、接线可靠。探测器与紧急切断阀之间的连线除两端允许有不大于0.5m的导线外,其余应敷设在导管或线槽内,在导管和线槽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在外部若需接头,应采用焊接或专用接插件。焊接处应做绝缘和防水处理。
4.3 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布线
4. 3.1 报警控制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导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4. 3.2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在非防爆区内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的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铜芯绝缘导线和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表4.3.2的规定。
表4.3.2 铜芯绝缘导线和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
类别
|
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mm2)
|
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
|
1.00
|
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
|
0.75
|
多芯电缆
|
0.50
|
4. 3.3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在防爆区域布线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4.3.4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绝缘导线和电缆均应敷设在导管或线槽内,在暗设导管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导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4. 3.5 导线在导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4.3.6 对从接线盒或线槽引至探测器或控制器等设备的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时,金属软管长度不应大于2m。
4. 3.7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应做密封处理。
4.3.8 当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 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 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 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 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4.3.9 金属导管在接线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导管在接线盒处应采取固定措施。
4.3.10 导管和线槽明设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导管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4.3. 11 卡具的吊装点或支撑物的支点应处于下列位置:
1 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距接线盒0.2m处;
3 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4 直线段不大于3m处。
4.3.12 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当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4.3.13 管线跨越建筑物的结构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其两侧应固定。
4.3.14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导线敷设后,应采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4.3.15 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进行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直流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4.4 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备安装
4.4.1 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并应满足操作和维修更换的要求。
4.4.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2 操作面宜留有1.2m宽的操作距离;
3 当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面0.1m~0.2m;
4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当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4.3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应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2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3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4 电缆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5 导线应绑扎成束;
6 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4.4.4 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调试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2 探测器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应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3 探测器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4 探测器穿线孔应封堵;
5 非防爆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还应符合本规程第4.2.1条的规定。
4.4. 5 紧急切断阀的安装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并应满足操作和维修更换的要求。
4.4.6 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防爆区中使用36V以上交直流电源设备的金属外壳及防爆区内的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接地保护,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
2 接地装置安装完毕后,应测量接地电阻,并做记录;其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4. 4.7 配套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入模块、输出控制模块距离信号源设备和被联动设备导线长度不宜超过20m;当采用金属软管对连接线作保护时,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
2 当阀门、风机等设备的手动控制装置安装在墒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m;
3 声光报警装置安装位置距地面不宜低于1.8m,并不应遮挡。
4.5 系统调试
4.5.1 系统调试的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等;
2 应按本规程第4.2、4.3、4.4节的要求检查系统的安装质量,对发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应有文字记录;
3 应按本规程第4.2、4.3、4.4节的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错线、开路、虚焊、短路、绝缘电阻小于20MΩ等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 对系统中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紧急切断阀、风机等设备应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5 配套设备的调试应与关联设备共同进行。
4.5.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回路可燃气体探测器与控制器相连接后,方可接通电源;
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 16808 的有关规定进行主要功能试验。
4.5.3 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本规程附录D要求进行现场测试;记录报警动作值,并根据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判定是否合格;
2 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应全部进行测试。
4. 5.4 紧急切断阀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紧急切断阀的所有联动控制逻辑关系,使相应探测器报警,在规定的时间内,紧急切断阀应动作;
2 手动开关阀门3次,阀门应工作正常。
4.5.5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用电源容量,应与设计容量相符;
2 备用电源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 16808 的规定;
3 进行3次主备电源自动转换试验,每次应合格。
4. 5. 6 声光警报及排风装置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声光警报的所有联动控制逻辑关系,使相应探测器报警,在规定的时间内,声光警报应正常工作;
2 按排风装置的所有联动控制逻辑关系,使相应探测器报警,在规定的时间内,排风装置应正常工作;
3 声光警报及排风装置有手动控制设备时,手动控制设备应能正常工作。
4. 5. 7 系统联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系统联调;
2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在连续正常运行120h后,应按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表。
5 验收
5.0.1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完毕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安装、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5.0.2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工程验收应包括安装调试时所涉及的全部设备,可分项目进行,并应填写相应的记录。
5.0.3 系统中各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主、备电源的设备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合格;
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查;
3 安装在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应按安装数量20%比例抽检。安装在居住建筑内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检验;
4 紧急切断阀及排风装置应全部检查。
5.0.4 系统验收时,安装单位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
1 竣工验收报告、设计文件、竣工图;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安装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设备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5.0.5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进行安装质量检查,同时应确定安装设备的位置、型号、数量,抽样时应选择具有代表性、作用不同、位置不同的设备。
5.0.6 系统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和本规程第4.3、4.4节的规定;当设置于防爆场所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5.0. 7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本规程第4.4节的相关规定;
2 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功能验收应按本规程第4.5.2条逐项检查,并应符合要求。
5. 0. 8 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本规程第4.4节的相关规定;
2 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功能验收应按本规程第4.5.3条逐项检查,并应符合要求。
5. 0. 9 系统备用电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电源容量应符合本规程第4. 5.5条的规定;
2 功能验收应按本规程第5.0.3条的规定进行检查,并应符合要求。
5.0. 10 系统性能的要求应符合本规程和设计说明规定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5.0.11 配套设施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正常;
2 手动关阀功能应试验3次;
3 在系统验收时,阀门在电控和手动两种情况下应工作正常。
5.0.12 验收不合格的设备和管线,应修复或更换;并应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5.0.13 验收合格后,应按本规程附录E填写验收记录。
5.0.14 独立燃气报警系统的验收,可简化进行。系统安装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可按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进行现场检验和评定,记录报警动作值。紧急切断阀在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时应动作,并应手动开关阀门3次.阀门动作均应正常。
6 使用和维护
6. 0.1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不得私自改装、停用、损坏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
6.0.2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 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 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3 系统操作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4 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6. 0. 3 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及紧急切断阀不得超期使用。
6. 0. 4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设备(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除外)的功能,每半年应检查1次,并按本规程附录F的规定填写检查登记表。
6.0.5 商用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中的紧急切断阀每半年应手动开闭一次,并电动闭合一次。
6.0.6 当居住建筑中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使用到3年时,应按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至少检查1次,同时应检查紧急切断阀。报警动作值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声光警报信号应正常,紧急切断阀自动关闭、手动开启功能应正常、无内外泄漏,并应记录检测结果,更换不合格产品。
6. 0. 7 商业和工业场所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每年应按本规程附录D规定的试验方法检查1次,其检查结果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要求,报警控制器应能收到报警信号并正确显示,联动设备动作应正常,应记录检测结果,维修或更换不合格产品。
6.0.8 受检设备每次检查完后,应粘贴标识并注明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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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报警器定点式安装一经就位,其位置就不易更改。根据多年来积累的工作经验,具体应用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1)弄清所要监测的装置有哪些可能泄漏点,分析它们的泄漏压力、方向等因素,并画出探头位置分布图,根据泄漏的严重程度分成Ⅰ、Ⅱ、Ⅲ三种等级。
(2)根据所在场所的气流方向、风向等具体因素,判断当发生大量泄漏时,可燃气体的泄漏方向。
(3)根据泄漏气体的密度(大于或小于空气),结合空气流动趋势,综合成泄漏的立体流动趋势图,并在其流动的下游位置作出初始设点方案。
(4)研究泄漏点的泄漏状态是微漏还是喷射状。如果是微漏,则设点的位置就要靠近泄漏点一些。如果是喷射状泄漏,则要稍远离泄漏点。综合这些状况,拟定出最终设点方案。这样,需要购置的数量和品种即可估算出来。
(5)对于存在较大可燃气体泄漏的场所,根据有关规定每相距10—20m应设一个检测点。对于无人值班的小型且不连续运转的泵房,需要注意发生可燃气体泄漏的可能性,一般应在下风口安装一台检测器。
(6)对于有氢气泄漏的场所,应将检测器安装在泄漏点上方平面。
(7)对于气体密度大于空气的介质,应将检测器安装在低于泄漏点的下方平面上,并注意周围环境特点。对于容易积聚可燃气体的场所应特别注意安全监测点的设定。
(8)对于开放式可燃气体扩散逸出环境,如果缺乏良好的通风条件,也很容易使某个部位的空气中的可燃气体含量接近或达到爆炸下限浓度,这些都是不可忽视的安全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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